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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税收制度现代化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4-3-6 10:57:08 人气: 标签:税制改革的意义
导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也是税制改革极不平凡的五年。习总指出,和完善中国特色,推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也是税制改革极不平凡的五年。

  习总指出,和完善中国特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以税收“新三性”(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 代替传统的“老三性” (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五年来的税制 改革实践特别是在为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大盘等方面,充分彰显了税收“新三性”的地位与作用。

  习总指出,充分发挥税 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 构优化的职能作用;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 进共同富裕;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 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以税收新三大基本职能(财政、 调节、结构) 代替传统的两大基本职能(财政、调节)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五年来的实践特别是落实供 给侧产业结构性税制改革和充分发挥 再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起着不可 或缺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习总指出,要在法 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管遇到 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 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 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 中,已完成立法的实体税种达12个, 加上程序税法,共有13部税收法律, 税收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

  海南省税制改革落实简税制、结构优化原则,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 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 低。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简并后在终端消费环节征收销售税,是落实简税制原则的性突破。

  习总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讲话中指出, 回顾这些年改革工作,我们提出的一 系列创新理论、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 措、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突破,都是革 命性的,开创了以改革推动党和 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 历史性变革的新局面。

  五年来,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两大突破:一是合并国税地税两套机 构;二是将社保费等非税收入划归税 务部门征管,在推进大部制财税行政 体制改革过程中迈出关键一步。

  习总指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明显降低征纳成本。既要以最严格的 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

  本轮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质是以智慧税务为依托、以思维为主线、以优化税收营商为目标,建立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三位一体且高度融合的现代税收征管新模式,是推进税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里程碑式的综合改革。

  习总指出,要抓好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度。要继续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五年来的结构性、普惠性、阶段性、组合式税收优惠等政策的陆续出台,极大地稳定了经济大盘。2022年 1月至8月,减退税费红利超3.3万 亿元,其中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 仅留抵退税政策自4月1日实施 至8月31日,已累计有21,723亿元退 税款退回到纳税人账户。

  习总指出,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写入新时代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 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 来。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的特 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 60% 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 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 业、 90%以上的企业数量。要毫不动 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

  为落实习总这一重要讲话,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关 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五年来,民营企 业数量翻两番,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超 过9成,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民营 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38.32万亿元,纳税总额达1.37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91%。纳税额超过500亿元的企业共3家,吸纳就业总数1,094.15 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1.47%。

  习总指出,在充分肯定 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必须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一系列措以解决,今后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新期待相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仍有一定差距:推进税收化建设有欠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不足,防范化解风险存在弱项。具体讲,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税收优惠红利不充分;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不严;人为调节收入,影响财政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习总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不断提出真 正解决问题的新新思新办法。

  党的二十大以后应当进一步探讨研究税收体制、税收实体、税收程序等三大制度改革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税收新三性定位与税收共治关系;新形势下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关系;税收政策与税收原则关系;优化税制结构的理论与实践关系;体制、实体、程序三大税制改革关系;依税与税收服务(遵从与满意) 关系;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司法关系;防范逃避税与不当征税关系;税收技术、业务、组织三大改革关系;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与地方关系等十大关系问题。

  与十九大侧重税制改革相比,党的二十大更侧重优化结构即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而二十大与十九届五中全会提更为接近、任务更为一致,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 称“‘十四五’规划纲要”) 是横跨两届的联结点。

  优化税制结构包括两个层面:一 是优化体制结构;二是优化实体税制 结构。优化体制结构主要指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结构和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政管理权结构。优化分配结构包括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应当逐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理顺税费关系,比如加快社保费改税进程并使之成为地方重要税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县级地方提供基本公品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比如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等。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政管理权结构,主要是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比如授权前提下的税收立法权。

  优化税收实体结构主要指简化税制,包括税种结构、要素结构、税负结构等。优化税种结构主要是优化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逐步降低间接税比例、提高直接税比例;优化税制要素结构主要是优化各要素所占比重,比如个人所得税中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比重;税负结构包括税种间税 率和税种内税率结构,比如个人所得 税不同要素间的结构等。如前所述, 海南省税制改革是优化税收实体制度结构性改革的重大突破。

  可以预计,党的二十大以后的税制 改革以税收供给侧结构改革即优化央 地财政税收收入分配为主线展开,已推出的共享税改革要调整比例,未推出的税制改革要确定地方主体税及比例。

  2.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非法收入。

  就个人所得税改革而言,党的 二十大报告中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 是明确完善分配制度与共同富裕的关 系;二是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 任务是“规范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 累机制”。党的二十大延续了十九大关 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尚未完成的任务:一是继续推进“扩大、调高、增低”的 改革定位;二是发挥税收的三性作用 与基本职能,即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 性作用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和调节 过高收入的精准调节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月收入5,000 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税收的调节作 用具有较大局限性,这是一个专项附 加“扣除不能”的群体、更是一个被个人所得税改革边缘化的群体。增加低 收入者收入的径除社保、转移支付 外还应当通过初次分配和公共服务(教育、医疗、住房等) 均等化等基础 性制度解决。这说明,中国虽已解决了 绝对贫困问题,但仍存在相对贫困问题,而解决相对贫困则是一个世界难题,需要较长时间。

  除了优化税制结构、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外,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虽未直接阐述但却多处涉及与税制改革紧密相关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党的二十大报告基本延续了十九大的提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迟迟未能落地的原因应当从两个层面 进行考量:

  一是房地产税立法的定位。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至十九大 之前,关于房地产税定位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调控房价说、筹 集财政资金说和调节收入分配说。决策者的定位不明确是房地产税立法 不能落地的根本原因。直到十九大才 有了“只住不炒”的明确定位。

  第一,住房制度,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单轨制 —双轨制 —单轨制 —双轨制”的循 环过程:从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两多一 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 并举)的住房制度,到“十四五”规划 纲要提出的完善“两个体系”(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长租房住房制度的双轨制,这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的关键要素。

  第二,财税体制。深圳提出2035 年保障房占市场60%的宏伟目标,受地方财力制约,其他城市难以复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是推进地方完善住 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径。

  第三,土地制度及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2022年《工作报告》明 确指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 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 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 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地价就是 地租,“稳地价”是推进住房双轨制的 关键。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要求分配 机制改革将地租(土地出让金) 优先 用于保障住房及民生的支出。

  第四,金融。“十四五”规划纲 要指出,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发挥 住房税收调节作用,支持合理自住需 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对影响房 地产税的四个因素进行了重大改革, 改革的配套条件基本成熟,2021年 全国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试点。但在“靴子”即将落地之际,2022年3月 财政部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为由宣布,当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 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一是金融风险陡增。2022年3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的国务院金融会议和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 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围绕一个共同主题—稳定资本市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出台紧缩性政策。二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由商品属性 为资本属性,即房地产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稳定资本市场(救市) 已成当务之急。为防范“黑天鹅”与“灰犀牛”事 件,国务院直接叫停了房地产税试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了两大基本定位:一是只住不炒;二是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可以预见,二十大后的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将分步推进。第一步:继上海和重庆之后,在配套改革、经济基础较好地区,结合住房制度和房市结构改革情况推出简易房地产税扩大试点范围,根据、经济、外交、军事形势在2023年或至少在2024年推出试点,2025年扩大试点。第二步:“十五五”时期继续扩大有地区代表 性城市的试点范围,同步考虑下放税收管理权和将房地产税纳入地方主体税种,力争在2030年前完成现代房地产税的立法。我们期待着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具体部署。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多处提到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 化;实现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 装备攻关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 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深化科技体 制改革、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等。

  以上阐述了一个明显信号,税收应继续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税收的基础、支柱、保障作用,而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的税收作用将会集中体现在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上。

  党的二十大向庄严宣布: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中叶把我国建设成富 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包括人口、共富、文明、和谐四大要素的现代化;现代化强国是囯家现代化, 包括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两大要素的现代化;税制现代化是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支柱和保障。具体讲就是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

  2.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治理手段的现代化,即以现代科技为依托;二是治理程序的简单化,即以物 流、资金流、信息流锁定纳税人经营 全过程;三是治理职能的智能化,即 以信息分析评估、咨询服务、风险警 示为主业;四是治理结果的最优化,即应收尽收、应减尽减。

  历史要赓续、改革要进取。尽管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财税制度改革从内容上看没有更多变动,但改革的背 景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我国面临的不确定、难以预料的因素增多,财税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这更增加了紧迫感。

  蹄疾步稳一直是习总强调的改革节奏,相信2025年前改革会有更大突破,2030年现代化税收制度能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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